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PTDM-113-金訴-433-2024120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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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孟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 十五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呂孟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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