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TDM-113-金訴-496-2024100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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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645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997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午○○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午○○已預見提供個人帳戶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犯罪後 收受犯罪所得並予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之工具,詎基 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10時10分前之000年00月間某日某 時許,在高雄市仁武區某烤鴨店後方之停車場內,將其所申辦臺 灣土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土銀帳戶)及華 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華南帳戶,與土 銀帳戶合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資料), 提供予身分不詳之行騙者(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3人以上共 犯,或午○○對3人以上有所認識)。嗣該行騙者於收取本案帳戶 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行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提領 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午○○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申設,其將本案帳戶資料 交予不詳行騙者,且該人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提領而不知去向等情,惟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辯稱:我要辦貸款,他說我債信不好,他要幫我把帳做漂亮一點等語(本院卷第115頁)。經查:  ㈠本案帳戶係被告所申設,且不詳行騙者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 ,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行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匯款至本案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提領而不知去向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67頁),復有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主觀上確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1.按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 限制,且因金融帳戶與個人財產之保存、處分密切相關,具強烈屬人特性,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即如同個人身分證件般,通常為個人妥善保管並避免他人任意取得、使用之物,是若有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者,反以其他方式向他人取得金融帳戶使用,考量金融帳戶申辦難度非高及其個人專有之特性,稍具社會歷練與經驗常識之一般人,應能合理懷疑該取得帳戶者係欲利用他人帳戶來收取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   2.被告有預見能力及預見可能性:    被告案發時係年滿38歲之成年人,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參(本院卷第33頁),自陳從事過菜市場攤販、販賣海鮮業務、司機及水電工,工作10幾年等語(本院卷第277頁),足認其交付本案帳戶資料時,並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長期隔絕之人,智識程度並無何明顯欠缺,應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之重要個資,不能輕易交付他人使用,是被告交付本案帳戶時應有預見能力及預見可能性。   3.被告有預見可能幫助犯罪:    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承:我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前,我大 致上有聽過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詐欺、洗錢等語(本院卷第115頁),雖其辯稱:我當時趕著要貸款,沒想這麼多等語(本院卷第115頁),然其於偵查自承:我之前有向中租合迪貸款過,當時貸方並未收受提款卡及密碼等語(偵卷第47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他跟我要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時,我有擔心他會去做犯罪的事情等語(本院卷第115頁),可見被告對於社會上一般貸款流程、一般貸款應備齊之資料為何應有相當認識,然其所交付者卻僅係提款卡及密碼,與財力證明、償債能力無關,此貸款過程已與一般正常管道通常所歷經之流程迥異,是被告在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前,對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不足作為擔保使用、本案帳戶資料脫離自身管理支配後,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而使自身觸法,已有相當之認識,從而,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行騙者,已可預見本案帳戶可能會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工具之不法使用。   4.被告容任犯罪結果發生:    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不知道那個人的真實姓 名及年籍資料,因為是網路認識的,他上面就寫貸款專 員,貸款專員說他是作代辦的,他沒有提到是哪一間公 司的員工,沒有給我名片或員工證,我跟他只有用LINE 聯絡等語(本院卷第115頁),可見被告交付本案帳戶 資料前,與不詳行騙者並非熟稔,並未確認不詳行騙者 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且被告和不詳行騙者僅以LINE 聯繫,並無任何主動聯繫對方取回本案帳戶之管道,可 見一旦對方不予回應,被告即與對方陷於失聯,而被告 辯稱:貸款專員說他跟裕融、和潤、中租等融資公司有 關係,貸款專員只有口頭說,他只有給我貸款申請書, 其上有記載裕融貸款申請書那個等語(本院卷第115、2 77至278頁),可見貸款專員僅空言其與融資公司有關 係,亦未提出任何足資信賴或貸款具合法性之依據,足 認被告對於不詳行騙者無任何信賴基礎,亦未為任何防 護措施以免不詳行騙者利用本案帳戶做為不法使用,自 不能認為被告確信已預見之犯罪風險不發生。    ⑵又被告稱其於112年12月有向華南銀行掛失等語(本院卷 第116頁),然查,被告於112年11月30日致電華南銀行 客服中心暫時掛失華南帳戶,於同年12月1日又取消掛 失申請,另於同年11月30日致電土地銀行客服中心申請 緊急掛失土銀帳戶之金融卡,於同年12月1日又申請解 除緊急掛失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280頁 ),復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6日通清 字第1130031308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金融卡事 故狀況表(本院卷第213至215頁)、臺灣土地銀行大社 分行113年8月20日大社字第1130002119號函暨所附客戶 往來明細查詢(本院卷第207至211頁)、113年9月3日 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217頁)可證,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自承:我掛失前已有想到對方用我的帳戶作為詐欺 、洗錢,我問對方是不是要用我的東西做一些違法的事 情,他跟我說已經快要好了,如果我掛失,就會前功盡 棄,裡面有他的錢,如果我掛失,他領不到的話,他就 要告我,我沒有依據證明對方講的是真的,我沒有辦法 確定是真的等語(本院卷第280至281頁),可見被告既 已發覺本案帳戶有遭不法使用之高度可能,卻仍繼續容 任對方使用本案帳戶,自難以被告暫時之掛失行為對其 作有利之認定。    ⑶再觀諸土銀帳戶之交易明細(潮警二卷第1147頁)、華 南帳戶之交易明細(潮警二卷第1155頁),復參以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稱:土銀帳戶、華南帳戶之交易明細中, 112年11月21日存提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均非我操 作等語(本院卷第278至279頁),顯示被告交付土銀帳 戶、華南帳戶前,帳戶餘額分別僅剩49元、168元【查 詢區間1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第1筆交易紀錄為 同年11月21日存入3萬元後餘額為3萬168元】之狀態, 足證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前,該等帳戶對被告而言並 無價值,足認被告係基於自身無何損失之心態,將本案 帳戶資料提供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此與實務上一般幫 助詐欺取財案件之行為人在交付帳戶資料時,帳戶內僅 有極少餘額之情形相符,益證被告係基於自身無何損失 之心態,容任其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 提領或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⑷至被告辯稱其有報警等語(本院卷第116、281頁),然 其於準備程序時稱係於000年0月間某日報警等語(本院 卷第116頁),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係12月時報警等語( 本院卷第281頁),前後所述不一,復未提出相關報案 資料已實其說,是否為真,誠屬有疑,況本院已綜合上 情認為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縱其事後有報警,亦難以此對被告作有利之認定。    ⑸綜上,被告將本案帳戶提供予行騙者使用,並可預見行 騙者會將本案帳戶做為詐欺、洗錢之犯罪工具,仍在無 從確信已預見之犯罪風險不發生的情況下,容任其任意 使用,是被告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本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3.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並於113年8月2日 起生效施行。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下稱舊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下稱新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增加最輕本刑6月以上之法定刑下限。又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舊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包含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新法第23條第3項前段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包含第19條之一般洗錢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依新法自白減刑規定,被告除「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要件較為嚴格。   4.再查,被告有關洗錢所犯之特定犯罪係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特定犯罪),最重本刑為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依舊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被告所犯幫助洗錢行為,不得科以超過5年之刑(舊法第14條第3項係對刑罰範圍之限制,亦應在綜合比較之列),而被告本案幫助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依舊法所得科刑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最低度有期徒刑為2月,依新法規定最重本刑亦為有期徒刑5年、最低度有期徒刑則為6月,而被告於偵審中均否認犯行,即無洗錢防制法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是經整體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其行為時即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論處。㈡罪名及罪數:   1.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 案帳戶資料予行騙者,使行騙者利用本案帳戶作為行騙後取款及洗錢工具,係參與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2.被告以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一行為,侵害附表一所示之人 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本文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3.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告訴人乙○○於112年12月7日9時52分 許、9時53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土銀帳戶部分之犯罪事實,經核與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至告訴人乙○○於112年12月8日9時17分許、9時19分許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土銀帳戶部分之犯罪事實,然遍觀土銀帳戶之交易明細(潮警二卷第1147頁),並無此2筆交易紀錄,故併辦意旨書此部分記載容有錯誤,附此敘明。㈢幫助犯減輕:   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罪之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㈣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2個帳戶資料 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而幫助詐欺附表一所示之人(共21人),使其等受有共計131萬9371元之財產損害,數額非低,並幫助行騙者洗錢,增加檢警追緝詐欺、洗錢犯罪之難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更使行騙者得以迅速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流秩序之透明穩定,因而造成附表一所示之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殊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均否認犯行,迄未與附表一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本院卷第25至30頁),及其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家庭狀況(本院卷第28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犯罪所用之物: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本案帳戶提款卡均未據扣案,又該等物品 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該條文固規定:「犯第10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觀諸其立法理由係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即仍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查附表一所示之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均遭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或實際掌控中,是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所匯入之款項。另卷內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實際分得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許育銓、陳映 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時間均為民國,日期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卯○○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7月份起,向卯○○佯稱:以「MTOOEX」平台操作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2日 10時10分許 5萬元、 土銀帳戶 2 壬○○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6月17日12時起,向壬○○佯稱:以「MTOOEX」交易平台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 9時59分許 4萬9911元、 土銀帳戶 3 己○○ (提告) 行騙者自不詳時間起,向己○○佯稱:以「定勝資本」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5日 18時49分許 5萬元、 土銀帳戶 4 甲○○○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2月份起,向甲○○○佯稱:以「定勝資本」APP操作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6日 9時37分許 15萬元、 土銀帳戶 5 乙○○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24日起,向乙○○佯稱:以「定勝資本」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7日 9時52分許 5萬元、 土銀帳戶 112年12月7日 9時53分許 5萬元、 土銀帳戶 6 酉○○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30日起,向酉○○佯稱:以「bmd」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9日 16時40分許 1萬元、 土銀帳戶 112年12月10日 16時3分許 1萬元、 土銀帳戶 7 寅○○ (提告) 行騙者自不詳時間起,向寅○○佯稱:以「Warrioroa」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9日 18時49分許 4萬4000元、 土銀帳戶 112年12月9日 18時50分許 4萬4000元、 土銀帳戶 8 庚○○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30日13時19分許起,向庚○○佯稱:以「SpeedTrade虛擬貨幣」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0日 17時12分許 1萬元、 土銀帳戶 9 丑○○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份起,向丑○○佯稱:以「uphold」網站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0日 17時20分許 1萬元、 土銀帳戶 10 戌○○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份起,向戌○○佯稱:以「MTOOEX」交易所購買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2日 11時9分許 10萬元、 華南帳戶 11 癸○○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份起,向癸○○佯稱:以「MTOOEX」交易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4日 10時許 3萬元、 華南帳戶 12 申○○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份起,向申○○佯稱:以「MTOOEX」交易所操作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8日 10時32分許 5萬元、 華南帳戶 13 戊○○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份起,向戊○○佯稱:以「MTOOEX」交易平台操作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8日 11時7分許 3萬元、 華南帳戶 112年11月28日 11時9分許 3萬3460元、 華南帳戶 14 辛○○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26日起,向辛○○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29日 9時52分許 10萬元、 華南帳戶 112年11月29日 9時54分許 8000元、 華南帳戶 15 丙○○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0月份起,向丙○○佯稱:以「定勝資本」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5日 18時22分許 10萬元、 華南帳戶 16 子○○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8日起,向子○○佯稱:股票當沖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6日 9時40分許 20萬元、 華南帳戶 17 辰○○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1月份起,向辰○○佯稱:以「潤盈」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8日 18時1分許 5萬元、 華南帳戶 112年12月8日 18時3分許 5萬元、 華南帳戶 18 亥○○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2月4日起,向亥○○佯稱:操作短期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9日 17時36分許 1萬元、 華南帳戶 19 巳○○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2月9日起,向巳○○佯稱:操作期貨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9日 17時40分許 1萬元、 華南帳戶 20 未○○ (提告) 行騙者自112年10月份起,向未○○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0日 15時32分許 1萬元、 華南帳戶 21 丁○○ (提告) 行騙者自不詳時間起,向丁○○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10日 15時36分許 1萬元、 華南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1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2年12月28日總集作查字第1121014591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潮警二卷第1143至1149頁)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8日通清字第1130000931號函暨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表及帳戶交易明細表(潮警二卷第1151至1157頁) 卯○○部分 3 卯○○轉帳明細交易擷圖(潮警一卷第27至27頁反) 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29至29頁反)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35頁) 6 新北是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37頁) 7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一卷第45頁) 壬○○部分 8 壬○○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一卷第59頁) 9 壬○○提供之「MTOOEX」交易平台畫面及交易平台充幣紀錄擷圖(潮警一卷第63頁反) 10 LINE暱稱「夏彤」個人資訊及壬○○與LINE暱稱「夏彤」聊天紀錄擷圖(潮警一卷第67至71頁反)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73至73頁反) 1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79頁) 13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83頁) 1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一卷第93頁) 己○○部分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107至107頁反) 1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113頁) 17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129頁) 18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一卷第137至139頁) 甲○○○部分 19 甲○○○於112年12月6日匯款1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帳號匯款申請書及投資APP儲值明細(潮警一卷第155頁) 20 甲○○○與「定勝資本」客服對話擷圖(潮警一卷第185至187頁反) 21 甲○○○提供投資平台頁面及提領紀錄照片(潮警一卷第187頁反至189頁) 2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191至191頁反) 23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195頁) 乙○○部分 24 乙○○網路銀行匯款照片(潮警一卷第227頁) 25 乙○○與詐騙集團車手之假收據(潮警一卷第229頁反) 26 乙○○與「當沖班長」、「吳文同」通訊軟體LINE聯絡人資訊(潮警一卷第231頁反) 27 乙○○與「當沖班長 助教李秀雯」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一卷第239頁) 28 定勝資本APP畫面擷圖(潮警一卷第241頁) 29 乙○○與「定勝資本」官方客服的聊天紀錄(潮警一卷第243至245頁反)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247頁) 3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253頁) 3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259至261頁) 33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一卷第265頁) 3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他一卷第18至20頁反) 35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他一卷第24至25頁反) 酉○○部分 36 酉○○匯款紀錄明細(潮警一卷第275頁) 37 酉○○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一卷第281頁) 38 酉○○與「逆轉未來」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一卷第289至297頁) 3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301頁) 40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309頁) 4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313至315頁) 寅○○部分 42 寅○○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一卷第339頁) 43 寅○○與暱稱「蛋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一卷第343至353頁反) 4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355頁) 45 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357頁反) 46 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361頁) 47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一卷第375頁) 庚○○部分 48 庚○○匯款至被告午○○土地銀行之帳號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一卷第395頁反) 4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399頁) 50 桃園市政府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403頁) 51 桃園市政府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409頁) 52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一卷第413頁) 丑○○部分 53 丑○○與「全薪全意」、「Alan」及「Uphold」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一卷第419至423頁反) 54 丑○○轉帳至午○○帳戶匯款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一卷第425頁) 55 丑○○與樂平投資有限公司112年12月10日所訂立之契約(潮警一卷第427頁) 5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429頁) 57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435頁) 58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大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441頁) 戌○○部分 59 戌○○與「金滿億認證幣商」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一卷第455至473頁、第479至483頁) 60 戌○○充幣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潮警一卷第475至477頁) 6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487頁) 6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495頁) 6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499頁) 6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一卷第519頁) 癸○○部分 65 癸○○匯款交易明細單照片(潮警一卷第529頁) 66 癸○○與「金滿億認證幣商」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一卷第541至551頁) 67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一卷第553頁) 68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一卷第561頁) 69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一卷第565頁) 70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一卷第607頁) 申○○部分 71 申○○於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畫面擷圖(潮警二卷第617頁) 72 申○○與「劉旭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617至655頁反) 73 申○○匯款成功交易畫面擷圖(潮警二卷第657頁) 7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659頁) 7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663頁) 7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669頁) 77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一卷第677頁) 戊○○部分 78 戊○○與暱稱「夏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693至695頁) 79 戊○○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二卷第695頁反) 80 戊○○於平台交易明細擷圖(潮警二卷第697頁) 81 戊○○使用MAX交易USDT至MTOOEX之紀錄(潮警二卷第697頁反至703頁) 82 戊○○MAX虛擬帳戶錢包地址(潮警二卷第703頁反) 8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731頁) 8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733頁) 陳人豪部分 85 陳人豪於MTOOEX之交易紀錄(潮警二卷第689頁) 86 陳人豪於交易平台MTOOEX之虛擬錢包地址(潮警二卷第689頁反至691頁) 87 陳人豪與暱稱「夏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705至707頁) 88 陳人豪與暱稱「MTOOEX黃志傑」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709至711頁) 89 陳人豪與「林曉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713至715頁) 90 陳人豪與「楊佰鑫」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717至717頁反) 9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719頁) 92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729頁) 辛○○部分 93 辛○○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二卷第749及751頁) 94 辛○○提供詐騙APP畫面(潮警二卷第757頁) 95 集誠官方客服LINE聯絡人資訊(潮警二卷第759頁) 96 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存摺封面影本(潮警二卷第763頁) 97 辛○○與「集誠官方客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765至821頁) 9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823頁) 9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831頁) 10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833頁) 101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二卷第835頁) 丙○○部分 102 丙○○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二卷第851頁) 103 丙○○與「定勝資本官方客服」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853至875頁) 10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877頁) 105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談文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895頁) 106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談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897頁) 子○○部分 107 子○○與暱稱「陳美娜」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913至917頁反) 108 子○○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二卷第919至919頁反) 10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921頁) 11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927頁) 11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929頁) 112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二卷第941頁) 辰○○部分 113 通訊軟體LINE名稱「潤盈營業員」聯絡資訊(潮警二卷第957頁) 114 商業委託資金保管單(潮警二卷第961至963頁) 115 辰○○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擷圖(潮警二卷第969、973頁) 11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977頁) 11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985頁) 118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993頁) 119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二卷第1003頁) 亥○○部分 120 亥○○利用臉書搜尋到被動收入廣告頁(潮警二卷第1015頁) 121 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富創薪」、「Uphold」、「Alan」聯絡人資訊(潮警二卷第1015頁反至1017頁) 122 網頁名稱「新世代加密資產投資平台」網頁及網址(潮警二卷第1017頁) 123 亥○○轉帳明細(潮警二卷第1017頁反至1019頁反) 12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1021頁) 12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1029頁) 12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1041頁) 巳○○部分 127 巳○○與「Speed Trade」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1047至1049頁反) 128 巳○○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二卷第1051頁) 129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1053頁) 130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1061頁) 131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1063頁) 未○○部分 132 未○○與「Speed Trade」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1071頁) 133 未○○轉帳明細(潮警二卷第1073頁) 13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1075頁) 13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1085頁) 13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1087頁) 137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二卷第1089頁) 丁○○部分 138 丁○○與高雄久川投資有限公司112年12月10日投資協議書(潮警二卷第1099頁) 139 丁○○與暱稱「Yen Ting」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二卷第1111至1117頁、1121至1125頁) 140 丁○○網路銀行轉帳成功畫面擷圖(潮警二卷第1119頁) 14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潮警二卷第1127頁) 14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二卷第1137頁) 143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潮警二卷第1139頁) 144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潮警二卷第1141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潮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30372500號(卷一) 潮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30372500號(卷二) 他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5524號卷 他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959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52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974號卷 本院卷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96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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