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TDM-113-金訴-60-2024101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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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諄 具 保 人 李雯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雯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被告李奕諄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月17日經本院法官 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李雯淇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在卷可考。 三、茲經本院訂於113年3月12日、4月23日開庭行準備程序,被 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13年3月12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被告拘票及報告書存卷可按。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於113年4月23日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於該期日雖有到庭,惟未督同被告到庭,且當庭表示無法聯絡到被告,不知道確實的住址,沒有聯絡電話等語,此亦有本院113年4月23日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在卷可佐,且本院曾當庭撥打被告所提供之電話或無人接聽,或由被告之母親轉達無法聯繫被告等情,有本院訊問筆錄存卷可證。另查,被告亦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43967號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3年9月12日以113年中檢介偵宙緝字第5317號發佈通緝,迄今仍未到案,且被告亦無遷徒戶籍或因另案在監、在押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存卷可按。綜上各情,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