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TDM-113-金訴-600-2024101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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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家義 具 保 人 鍾麗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9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麗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家義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經臺灣 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鍾麗玲繳納等情,有屏東地檢檢察官112年12月21日訊問筆錄1份、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112年度偵字第16442號卷第95至115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其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具保人經本院傳喚,亦未能督促被告一同到庭或到庭陳述被告之所在,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本院卷第21、23、33、41頁)。又查被告現為屏東地檢另案通緝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顯見被告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