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TDM-113-金訴-683-2025031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穎慶 潘裕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2 1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622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四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又除被 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291條、第273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穎慶、潘裕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且本院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一併裁定撤銷上開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