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M-113-金訴-710-202503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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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綉嫻 居新北市○○區○○○道○段00巷0號0樓之E室 選任辯護人 蔣子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0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方綉嫻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2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20日宣判,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本案被告犯行移送併辦,而由本院收文處於114年3月10日收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504號併辦意旨書,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