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TDM-113-金訴-726-202412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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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 HA DUY ANH(中文名:杜和維英) 具 保 人 黎成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黎成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 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DO HA DUY ANH(中文名:杜和維英)因違反洗錢 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13日偵查中經檢察官准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5萬元等節,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可佐(見偵卷第55至57頁反面、第61頁)。茲因被告於113年11月21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定113年12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具保人亦未能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刑事裁定、公示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送達證書、報到單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第43、53、55頁)。又被告已於113年7月18日出境,且無在監、在押情事,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47、49頁),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