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TDM-113-金訴-773-2025020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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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珠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蘇珠蘭(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 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判處被告罪刑在案,該判決於同年月24日送達被告、同年月25日送達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17日裁判確定。而被告遲至114年1月20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則被告之上訴業已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是被告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