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PTDM-113-金訴-842-2025021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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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4年2月7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應予更正之內容」欄所示之 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附表「應予更正之內 容」欄所示之記載,經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附表: 編號 應予更正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1 理由欄三、論罪科刑㈡第2至4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之記載。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2 理由欄三、論罪科刑㈡第4至6行「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之記載。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