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PTDM-113-附民緝-23-20241126-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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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原 告 陳雅倫 被 告 林聖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刑事案件之犯罪事實並 未認定被告有參與同案被告李展豪詐欺原告之部分,且起訴書亦主張參與詐欺原告之行為人僅有同案被告李展豪(詳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而不及於被告。是原告雖受有損害,然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僅有同案被告李展豪,並非被告,揆諸前開規定,原告向本院提起對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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