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TDM-113-附民-1016-20241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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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6號 原 告 楊安琪 (住址詳卷) 被 告 洪木袁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93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木袁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39號), 經原告楊安琪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復經原告具狀表示上揭刑事案件若經法院判決無罪,聲請本院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第4頁),茲因妨害名譽之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