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TDM-113-附民-1018-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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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8號 原 告 莊玄晏 被 告 徐志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 載,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刑事被告徐志宏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 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98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又未經原告莊玄晏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惟原告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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