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TDM-113-附民-1145-2025020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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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 原 告 林政偉 被 告 黃凡益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2號,原案號:113年度易 字第9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