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TDM-113-附民-1147-20250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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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47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官吉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7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竊盜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損害,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所涉毀損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因原告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亦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附民卷第1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一併裁定移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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