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M-113-附民-1213-202501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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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3號 原 告 楊明富 被 告 卞文輝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 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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