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PTDM-113-附民-171-202411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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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附民原告 李坤祥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鍾志樺 身分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金簡字第263 號,即原113 年度金訴字第84 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 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