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DM-113-附民-3-202503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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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高 斌 被 告 趙秦元 送達代收人 黃子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112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涉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原 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