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TDM-113-附民-435-20250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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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彭桂英 被 告 顏義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 第348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第505 條 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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