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TDM-113-附民-521-202410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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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1號 附民原告 李唐壹 身分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廖慧英 身分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 年度金簡字第411 號,即原113 年度金訴字第378 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 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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