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PTDM-113-附民-615-202411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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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15號 附民原告 曾以霆 身分住所資料詳卷 附民被告 康喆崴 身分住所資料詳卷 本件原告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77號 ,即原113年度金訴字第369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林鈺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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