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PTDM-113-附民-745-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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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45號 原 告 吳筱妍 被 告 李采蓁 林錫斌 宋秀蘭 許時桂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 第544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9 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林錫斌、 宋秀蘭、許時桂雖非本案被告,但原告指稱其為依民法負連帶損 害賠償責任之人,合先說明。查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