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PTDM-113-附民-834-202410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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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34號 原 告 BQ000-B113094(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陳彥志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533號,原案號:1 13年度易字第8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隱私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