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TDM-113-附民-844-20241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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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44號 原 告 林虹佩 被 告 黃建鈞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0、2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本院就檢察官移送併辦其中告訴人林虹佩部分,認與起訴部 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予退併辦。故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之。 二、惟原告既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則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 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本院認自得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將不合法的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允原告繳納裁判費後,由本院民事庭審理(同樣見解,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刑事裁定意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