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TDM-113-附民-960-202503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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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60號 原 告 吳文明 被 告 方志明 (現在法務部○○○○○○○○執行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964號,嗣經 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4年度簡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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