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TDM-113-附民-983-20241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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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83號 原 告 蔡綉絹 被 告 林倢如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855號,嗣 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145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55號毀棄損壞案件,經檢 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原告自非因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而非適格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體,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非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