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TDM-114-交易-17-2025020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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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鴻(已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5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提起公訴,並於114年1月7日繫屬本院,有該起訴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3日屏檢錦溫113偵15260字第114900510號函上本院收狀戳上日期在卷可憑。而被告蔡宗鴻於114年1月2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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