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M-114-交附民-33-2025022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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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吳嘉儀 被 告 張仕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54號,原案號:114 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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