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TDM-114-交附民-51-20250227-2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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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邱雅筠 被 告 陳瑞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15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原 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