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TDM-114-交附民-9-20250113-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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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黃秀貞 林○萱 法定代理人 林勝利 被 告 許伯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39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被告許伯政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8日判決在案,然原告已於本院審理過程中於114年1月7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等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