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TDM-114-單禁沒-1-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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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許進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逾6個月以上,經法務部○○○○○○○○陳報已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而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甲案);被告另於113年3月3日施用第一級毒品為警查獲,經檢察官認應併入甲案之強制戒治程序,而以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70號檢察官簽呈併案(下稱乙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及乙案之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欣生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公司民國113年4月16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320D063、4320D064、4320D065號)等件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360公克) 2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061公克) 3 海洛因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188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