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M-114-單禁沒-12-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3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3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庭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83、113、193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37號逕行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140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生公司)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公司113年6月12日成份鑑定報告、113年6月21日純度鑑定報告等在卷可憑,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6包(含包裝袋6只,驗餘淨重9.83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6包(含包裝袋6只,淨重15.242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