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TDM-114-單禁沒-2-202503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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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盈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2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盈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因係在其前案(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10號)執行觀察勒戒之前所為,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184號逕行簽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簽呈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0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0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1包(檢驗前毛重0.30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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