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TDM-114-單禁沒-6-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鎬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26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1至14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李鎬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6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152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字第561號偵卷第33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0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412D013號,見113年度毒偵字第561號偵卷第37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偵字第4987號偵卷第43頁、44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2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426D036號、3426D037號、3426D038號,見112年度偵字第4987號偵卷第48、49及52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4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616D073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偵卷第26、28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7月11日鑑定書(發文字號:調科壹字第11323914770號,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偵卷第3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112年9月25日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0303號,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偵卷第34頁)等件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6只、甲基安非他命2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物,經警分別以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公司毒品檢驗試劑、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警卷第23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警卷第29頁、35頁及37頁)、檢驗照片(見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警卷第42頁、44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偵卷第46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偵卷第39頁)等件在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含微量嗎啡、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視同第一、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1至14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4日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3616D074號、3616D075號)等件在卷可證,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聲請意旨就此部分認應宣告沒收銷燬之,容屬有誤,併予指明。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尚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135公克 2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0368公克 3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9760公克 4 海洛因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1.6854公克 5 海洛因 2包 含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分別為0.61公克、0.04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0.2503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560公克 8 注射針筒 2支 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案件中扣得 (113年度毒偵字第940號) 9 吸食器 1組 屏警分偵00000000000號案件中扣得 (113年度毒偵字第940號) 10 注射針筒 1支 112年度毒偵字第1063號案件中扣得 (嗣併案為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8號) 11 注射針筒 2支 潮警偵字第11231208700號案件中扣得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 12 注射針筒 1支 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273646400號案件中扣得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 13 吸食器 1組 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273646400號案件中扣得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 14 殘渣袋 1個 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273646400號案件中扣得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