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DM-114-單禁沒-9-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偉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4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毀。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 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方偉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 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4日成份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與上述㈡同一時地一併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雖因未 檢驗或送驗,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扣案物含有毒品成分而無法析離,是無證據認該等物品屬違禁物,且亦難認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惟被告自承係將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並以打火機燒烤,吸食玻璃球內所產生之毒品煙霧乙節,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警卷第7頁),且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內有殘渣,已有使用痕跡,亦有扣案物照片可佐(見警卷第67、83頁),是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物應為供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物,基於該等物品有促使犯罪實現之特性,為免被告持之再犯施用毒品罪,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磅秤1個,雖經被告坦承為其所有 ,然被告於警偵時均未供述上開物品為何所用,並依卷附資料,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有關,且未經鑑驗證明其含有毒品成分,亦不能認為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重量3.1354公克) 0 安非他命吸食器(玻璃球) 5個 0 安非他命吸食器(水車) 2個 0 磅秤 1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