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M-114-單聲沒-2-2025033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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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聲沒字第333號、113年度緩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宏恩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3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鑑定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前開扣案物確係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印有仿冒「STARBUCKS」商標之包裝袋 20件 2 印有仿冒「HERMES」商標之包裝袋 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