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TDM-114-易-112-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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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文俊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07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 第159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6日7時31分許,在屏東縣○○市○○路00號前,見告訴人簡○益(未成年人,真實姓名詳卷)所有之腳踏自行車未上鎖,即將該車騎離現場,以此方式竊盜告訴人之腳踏自行車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079 號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3年10月22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檢署113年10月17日屏檢錦水113年偵緝1079字第1139042490號函上本院收文戳章、臺灣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憑。惟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14年1月20日死亡,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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