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TDM-114-易-154-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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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誌雄(歿)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126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52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9月16 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同年10月9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4年2月7日死亡等情,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10月8日屏檢錦盈113偵11264字第1139041239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院卷附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等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甘若蘋、康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264號   被   告 曾誌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誌雄前因與周執中前配偶吳姿瑩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日上午1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周執中位於屏東縣○○鄉○○路00號住處,持紅色油漆朝上址處鐵捲門潑灑(毁損部分未據告訴),以此等暗示將對該處住戶不利之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使周執中於目睹住家遭潑灑紅漆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周執中安全。 二、案經周執中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誌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周執中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被告騎乘路線圖1份、監視器影像擷圖20張、告訴人戶籍地鐵捲門照片2張及被告普通重型機車照片2張在卷可憑,是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甘若蘋              檢 察 官 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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