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PTDM-114-易-205-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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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9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16 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有規定。 三、本件告訴人蕭國瑞對被告李坤旺提出傷害之刑事告訴,經檢 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8日屏檢錦謙114偵294字第1149005007號函檢附撤回告訴狀、和解書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94號   被   告 李坤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坤旺與蕭國瑞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21時11分許,在屏東 縣○○鄉○○街00巷00號前,因細故發生爭執,李坤旺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右手徒手攻擊蕭國瑞之頸部,致其受有頸部抓傷之傷害。 二、案經蕭國瑞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坤旺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國瑞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暨擷圖畫面、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蕭 惠 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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