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TDM-114-毒聲-10-20250210-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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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465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 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第2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甲○○於聲請書所載之時、地,以聲請書所載之方式,施 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FS3480)等件在卷可參,是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洵堪認定。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7月21日釋放出所,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30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依法應再次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檢察官審酌被告因另涉製造毒品、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現由臺灣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中,認不適合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本院審酌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於107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嗣於112年6月19日因假釋出獄並附保護管束至116年8月23日止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顯見被告明知己身處於保護管束期間,卻仍違法施用毒品,並涉上開犯嫌,足認被告戒毒及尊法意志均屬薄弱,實難期待被告依附命戒癮治療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來戒除毒品。據此,檢察官依職權裁量選擇向本院聲請將被告裁定送觀察、勒戒,其聲請並無裁量違法或重大明顯瑕疵之處。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