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日期

2025-03-12

案號

PTDM-114-毒聲-32-20250312-1

字號

毒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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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翔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1457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2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乙節,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被告於聲請書所載之時、地,以聲請書所載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R113X0118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360)等件在卷可查,是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 四、本院審酌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次合法傳喚均未到庭 ,嗣經拘提亦未拘獲,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警員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因另涉販賣毒品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110、8513、8542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23號案件審理中,亦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參,聲請人參酌上情,而認被告客觀上顯無遵行戒癮治療期程或緩起訴處分所命條件之可能,難以對被告施以毒品戒癮治療之處遇措施,認向法院聲請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為適當,核屬聲請人適法行使裁量權之範疇,並無違法或裁量濫用之瑕疵可指,因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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