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TDM-114-簡-12-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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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彥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03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彥銘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壹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潘彥銘知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明定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逾量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許,向 真實身分不詳、綽號「阿德」之成年人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純質淨重9.681公克,下稱本案毒品) ,並自斯時起至113年8月2日20時15分為警查扣時止非法持有之 。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彥銘坦承不諱(自白出處詳如附 表一),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於員警有具體懷疑之前,即自行以言詞告知員警其持有 本案毒品之事實,並先行自首等情,有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9頁),顯已表明其願意接受裁判之意思,而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審酌理由:   審酌愷他命乃中央主管機關列管具有成癮性、濫用性之影響 精神物質,不得於市面流通並進而持有取得,以避免對於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身體及健康之抽象危險,被告竟仍取得並持有本案毒品,所為固值非難,衡以被告供稱持有本案毒品係圖施用(見本院卷第29頁),顯見其上開持有行為,係供自己之施用所為,其動機、目的與一般施用毒品者並無顯著差異,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自傷行為,確未嚴重、直接破壞社會秩序或因而衍生其他侵害他人權益,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容有不同,其持有行為所生之抽象危險非高。除上開犯罪情狀外,被告尚有以下一般情狀可資審酌:⒈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甚佳,可資為有利審酌之因素;⒉被告先前並無相同或類似罪名之前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是其責任刑方面之減輕、折讓幅度較大,可作為有利審酌之因素;⒊被告具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不需扶養任何人、目前務農、月收入約新臺幣2至3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9頁)。綜合卷內一切情狀,依罪刑相當原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之成分,並達逾量持有之重量,乃違禁物,是以,除因鑑驗而消耗不具違禁物性質之部分,應連同析離不具實益及必要之包裝袋或附著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璇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怡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雅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⑴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警卷第5至14頁、偵卷第21至22頁、本院卷第30頁)。 ⑵自願受搜同意書(見警卷第21頁)。 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見警卷第23至29頁)。 ⑷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警卷第35頁)。 ⑸駕籍資料(見警卷第57頁)。 ⑹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警卷第59頁)。 ⑺攔查照片(見警卷第61頁)。 ⑻蒐證照片(見警卷第63至67頁)。 ⑼扣案毒品暨秤重照片(見警卷第69至75頁)。 ⑽送鑑毒品包裝照片(見偵卷第49至55頁)。 ⑾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純度鑑定報告(見偵卷第75至87頁)。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愷他命 3包 其中1包含袋重量3.71公克,驗餘淨重3.3968公克,經鑑驗含愷他命成分。 剩餘2包分別為含袋重量4.41公克、4.58公克,3包合計總淨重為11.8498公克,純度81.7%,所含純質淨重推估為9.681公克。 2 香菸 1支 含少量白色粉末,淨重0.6752公克,驗餘淨重0.6162公克,經鑑驗含愷他命成分。 3 K盤 1個 含少量白色粉末,經鑑驗含愷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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