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DM-114-簡-214-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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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駿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181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208號),爰不 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駿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駿章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明定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7日2時51分前某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4包(驗前總淨重7.5公克,推估純質淨重共計5.037公克)而持有之。嗣經警於113年9月7日2時51分許,在屏東縣○○鎮○○路○○○路○○○○○○○○○○○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經警詢問陳駿章並得同意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駿章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  ㈡員警職務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13年10月23日潮警偵字第1138007666號函暨所附毒品送驗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一覽表、成分鑑定報告暨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912D064、4912D064T、4912D065、4912D065T、4912D066)、現場照片與扣押物品照片9張。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物 4包,經取樣其中2包,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堪信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為愷他命,推估純質淨重5.037公克等情,有如附表「鑑定結果」、「鑑定出處」欄所載鑑定報告可佐。 三、論罪科刑:  ㈠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 毒品,而本案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達5.037公克,而逾法定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 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自願受裁判為已足。觀諸本案查獲經過,被告因所搭乘之車輛駕駛未繫安全帶、遭警方攔查,於盤查過程中被告自副駕駛座下車,自行從褲檔取出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坦承為其所有等節,有員警職務報告(見警卷第2頁)、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見警卷第17頁)在卷可參。是被告於員警尚未知悉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犯行前,即自行向員警申告上開犯罪事實,且願受裁判,應認被告係於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向警員自首而願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其愷他命來源為「好啊/豪阿」之 人,然經本院函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該局表示並未因被告提供之訊息查獲毒品來源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14年2月27日潮警偵字第1149001665號函暨所附偵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至49頁),是本件不符合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之情事,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併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國民健康危害甚鉅,竟漠視法令禁制 ,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非但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非是,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無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持毒品數量,並考量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詳本院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4包白色結晶物,經取樣其中 2包,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定結果」、「鑑定出處」欄所載鑑定報告可佐,堪信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以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K盤(亦檢出愷他命成分,詳附表「鑑定結果」、「鑑定出處」),因與其沾染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本案經檢察官蔡佰達、楊家將提起公訴,檢察官翁銘駿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出處 1 三級毒品愷他命4包(編號1至4) 就編號1至3部分,隨機抽取1包鑑定,檢出愷他命純度約為78.6%,推估純質淨重共4.653克。就編號4部分,檢出愷他命純度約為80.1%,推估純質淨重共0.384克。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13年10月23日潮警偵字第1138007666號函暨所附毒品送驗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成分鑑定報告一覽表、成分鑑定報告暨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4912D064、4912D064T、4912D065、4912D065T、4912D066)(偵卷第17至37頁) 2 K盤1個(含K卡) 經鑑定檢出含愷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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