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M-114-簡-31-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慶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92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070號),爰不經通常程序,裁定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慶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慶芳於民國113年4月12日1時48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歸 來火車站旁,見劉明豐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鑰匙未拔,且無人看管,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安全帽1頂,並以鑰匙發動本案機車引擎將本案機車騎離而竊取之。嗣經劉明豐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本案機車(已發還劉明豐),始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慶芳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劉明豐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歸來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截圖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13年9月19日潮警偵字第1138005182號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基於同一目的,接連竊取被害人所有之安全帽1頂及本案 機車,時間接近,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較為合理。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物品 ,率爾於竊取他人財物,且其竊取之本案機車價值貴重,所為殊值非難,幸本案機車經警追回而已發還被害人;並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惟迄今未曾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態度,暨參酌被告有多項竊盜之刑案前科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素行,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將安全帽1頂隨手放旁邊等語,應認為其竊盜後之處分行為,是未扣案之安全帽1頂仍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案機車既經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  ㈤不另為無罪諭知:  ⒈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本案之時間、地點竊取被害人之新 臺幣80元。因認被告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竊取80元部分,為被告否認,且此部 分除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外,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其真實性,而為單一指述,是公訴意旨認被告竊取80元部分,證據尚嫌不足,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求鴻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政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