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TDM-114-簡-76-20250123-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奕妏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7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 3年度易字第105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緩刑貳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壹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基於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 113年1月某日起至113年5月7日為警查獲為止之期間,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北蝶」之委託,以發表貼文1則獲取新臺幣(下同)1至5元不等之報酬,由甲○○透過其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周奕文」之帳號,在名稱為「博奕遊戲娛樂交流M」、「博奕交流群 信用版/現金版 娛樂城」、「博奕遊戲遊樂交流A」、「博奕遊戲娛樂交流VIP」之臉書各博奕社團,刊登「猴子歡樂城嘿鳳梨 歡迎詢問L0000000【帳號詳卷】,多種遊戲多種玩法 上下分快速,妞妞 推筒子 骰寶 黑粒仔 百家樂 三寶 21點,24H隨時入金/提領 大額可面交,點擊加入https://lin.ee/XXXX【網址詳卷】#被動收入#北蝶團隊」、「+LINE小幫手:@061x【帳號詳卷】,限時贈送百家預測系統!準度80%幸運看到這訊息的你,絕對不要錯過!儲值1000送100次,儲越多 送越多,趕快來跟全台最美苛官一起玩吧!!!下方快速點擊連結:https://lin.ee/XXXX【網址詳卷】」、「開版找佳嘉,保證出金,不用本金,贏錢直接領,不綁洗碼量。Line:bcxx【帳號詳卷】#線上運彩投注站#彩票投注#真人百家」、「想申辦直接賴說『我要開版』,信用 線上球版申請,免費申請加入:bcxx【帳號詳卷】」、「富馬娛樂城,首儲贈388,續儲優惠多,生日禮金、介紹禮金,歡迎各位小哥哥小姊姊找芯芯,註冊網址:BXS899【網址詳卷】、LINE:yuxin【帳號詳卷】...(略)...穩定快速出金找芯芯」等網路賭博平臺訊息之公開貼文,以此招攬不特定賭客,前往「猴子娛樂城」、「富馬娛樂城」等賭博網站下注對賭,並因此獲得「北蝶」給予之4,000元報酬。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 卷附臉書暱稱「周奕文」個人檔案頁面擷圖、暱稱「周奕文」於名稱「博奕遊戲娛樂交流M」、「博奕交流群信用版/現金版娛樂城」、「博奕遊戲遊樂交流A」、「博奕遊戲娛樂交流VIP」之臉書社團招攬賭客之公開貼文擷圖、臉書貼文連結之LINE官方帳號「富豪國際客服」主頁及推播訊息擷圖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㈡至起訴意旨固認被告於臉書張貼娛樂城廣告內容之行為,係 犯圖利聚眾賭博罪之正犯(按:起訴事實為單獨犯)。惟查,依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歷次供述,以及卷內所附被告於各社團貼文之擷圖內容,僅足證明被告於臉書獲悉「北蝶發文團隊」招聘訊息後,主動加入身分不詳、暱稱「北蝶」所屬發文LINE群組,其後依公司老闆指示至各個公開臉書博弈社團發文,以此賺取發文薪資,惟依卷內事證尚無法證明被告有向「北蝶」獲得賭博網站「猴子娛樂城」、「富馬娛樂城」之管理資料,並實際經營前開賭博網站,從中獲取利潤。無證據證明被告共同經營賭博網站,或有與其他正犯以非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幫助犯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及 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 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例如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之聚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以電話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查:本案「猴子娛樂城」、「富馬娛樂城」等賭博網站,均係供不特定多數人簽賭下注,藉此聚集眾人之錢財進行賭博,以此方式牟利,自屬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無疑。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查:被告接受LINE暱稱「北蝶」委託,於臉書博弈社團刊登廣告,使上開賭博網站成員得遂行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圖利聚眾賭博等犯行,故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共同經營本案賭博網站,亦無從證明被告有以正犯之意思參與犯罪等情形下,應認被告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㈢罪名: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8條前段 、後段之幫助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⒉起訴意旨認被告為圖利聚眾賭博之正犯,惟本案被告應係以 幫助犯之犯意,對於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營利之正犯提供助力,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公訴意旨上開所認,容有未洽,然正犯與幫助犯、既遂犯與未遂犯,其基本犯罪事實並無不同,僅犯罪之態樣或結果有所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㈣罪數: ⒈被告自113年1月間某日起至113年5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之幫助 賭博行為,基於同一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罪決意,所為多次刊登廣告貼文之行為,客觀上具有時間緊密、連續性質,其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為包括一罪,僅成立一罪。 ⒉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論處。 ㈤刑之減輕: 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賭博犯行,僅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 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犯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刑罰裁量: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財物,為牟不法利益而接受 賭博網站委託刊登博弈廣告,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實值非難;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詳實交代犯案經過,態度尚可;斟之被告已年過而立,此前並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按紀錄表1紙在卷(見本院卷第13頁),本案為初犯,可作為其有利之量刑因子。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幫助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犯行係以經營地下賭博網站之方式進行、被告提供助力之期間、所獲報酬,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無業,經濟來源仰賴家人資助,現兼職做清潔人員,月收入1萬元,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無須扶養之對象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32頁),及檢察官、被告對於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⒈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無 任何刑事犯罪前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卷證頁碼同前)。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本院審酌上情,信被告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並知悉往後注意自身行為之重要性,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併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⒉另本院斟酌被告犯罪情節、加強被告法治觀念,促其於緩刑 期內深自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1場次。再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依法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併此指明。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刊登博弈廣告貼文期間共收到4、5,000元之報酬,復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本案實際獲得報酬為4,000元等語(見警卷第4頁,本院卷第31頁),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為4,000元,且未據扣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