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TDM-114-聲保-2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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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惟哲 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如附表所示 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621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受刑人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件後,認受刑人為成年人,行為時所犯係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及猥褻罪,且經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中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高、量表MnSOST-R:低;㈣出獄後是否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是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一、禁止對A女(即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所載代號 BQ000-A109069號之女子)實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2款規定 ,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