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TDM-114-聲保-25-202502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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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 分人 林國銘 (執行監護處分中,現於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住院)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 分(114年度執聲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國銘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因刑法第19條第1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 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前2項之期間為5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依刑法第87條第3項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明定。 三、經查,受處分人林國銘前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 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82號判決判處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4年確定,嗣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執行指揮書將受處分人送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迦樂醫院(下稱迦樂醫院)而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執行上述監護處分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又受處分人於114年2月5日因呼吸道阻塞併發心肺功能停止、呼吸衰竭及吸入性肺炎,經送往枋寮醫療社團法人枋寮醫院(下稱枋寮醫院)急診救治後,目前仍續住院治療中,且經枋寮醫院評估結果,認受處分人現為重度昏迷,昏迷量表7分,住院中需24小時專人照護,迦樂醫院因認受處分人生理上已無法繼續執行監護處分,已檢附受處分人報告建議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等情,以上則有枋寮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迦樂醫院114年2月21日(一一四)迦字第114063號函暨林國銘報告書在卷可佐,足認受處分人受限於上開生理因素,再犯之可能性低,應無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免除受處分人監護處分之執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8條第1項,刑法第87條第3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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