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TDM-114-聲保-41-202503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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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宏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宏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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