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TDM-114-聲-169-202503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佳農(原名:許禎哲) 具 保 人 許禎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執字第6 074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禎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禎倫因被告許佳農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 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被告。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20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846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13年11月14日確定在案等情,有歷審判決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以113年度執字第6074號執行,被告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13年12月12日屏檢錦肅113執6074字第1139050649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被告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可徵其顯已逃匿,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