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TDM-114-聲-198-202503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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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弘 具 保 人 黃雅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執字第5174號),經 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雅萍因被告陳信弘所犯妨害自由案 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 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被告。又被告因前開案件,於113年8月27日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案經移送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5174號指揮執行等情,有屏東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58號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13年10月15日屏檢錦敬113執5174字第1139041908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卷附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甚明,爰依前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