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5-01-07

案號

PTDM-114-聲-22-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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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吳澤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482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140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示。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吳澤鑫(下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 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8月9日訊問後處分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授受物件,嗣因被告坦承犯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年10月25日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後,經受命法官於同年11月5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同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解除禁止接近通信、授受物件。經被告提起上訴,本院已將本案函送上訴,並於同年12月20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現由該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14號案件審理中,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被告既已非屬本院羈押被告之身分,本院即無准許停止羈押之權限,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諾櫻 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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